裁判要旨
对于变更申请实行人申请的审察,重点应当审察的是债权出售本身,人民法院应审察的是债权出售是不是真实、合法、确定与无争议。有关因债权出售而变更申请实行人的司法讲解中也未将出售公告送达到债务人作为审察的重点。由此也可表明,公告的具体方法、生效时间等,可以相对灵活学会。
案例索引
《甘肃天然玫瑰生物科技公司、甘肃中正融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案》
争议焦点
因债权出售而变更申请实行人时是不是需要严格审察出售公告是不是送达债务人?
裁判建议
最高院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甘肃高院变更中正融信公司为申请实行人是不是确有错误。
《中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出售权利的,应当公告债务人。未经公告,该出售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看,债权依法出售的,虽然应当公告债务人,但公告只不过出售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要件,而并未将公告作为债权出售本身成立和生效的条件,是不是公告债务人并不影响受叫人合法获得被出售债权的法律成效。向债务人公告的意义在于,使债务人知道债权出售的事实,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者加重履行债务负担,并于此后负有向债权受叫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务人是不是收到公告及知道债权出售的事实,所影响的只是债务人是不是向新债权人履行义务与履行义务的起始时点。而在公告债务人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清偿仍发生债务清偿之法律成效。有关因债权出售而变更申请实行人的司法讲解中也未将出售公告送达到债务人作为审察的重点。由此也可表明,公告的具体方法、生效时间等,可以相对灵活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筹资产管理公司回收、处置银行不好的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法发[2005]62号)第三条指出:“金筹资产管理公司出售、处置已经涉及诉讼、实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好的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债权出售协议和出售人或者受叫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实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实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实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出售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同第三人获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实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变更申请实行人申请的审察,重点应当审察的是债权出售本身,人民法院应审察的是债权出售是不是真实、合法、确定与无争议。
本案中,长城资产公司甘肃分公司与中正融信公司于2018年7月签订债权出售协议,并于2019年7月3日联合在甘肃经济日报刊登债权出售公告,可以认定该债权出售真实、合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筹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好的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亦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对债务人公告的义务。故该债权出售公告的刊登之日,即为天然玫瑰公司向中正融信公司经生效判决确定债权义务的起始时点,甘肃高院依申请作出(2016)年甘执41号之四裁定变更中正融信公司为申请实行人,并无不当。而在申请实行人没有进行变更之前,天然玫瑰公司对长城资产公司甘肃分企业的清偿仍发生债务清偿之法律成效,长城资产公司甘肃分公司有权参与人民法院变卖实行财产的实行程序,甘肃高院作出(2016)年甘执41号之三裁定,亦无不当。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